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优化教师发展服务,规范培训进修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培训进修类型包括岗位进修、学历学位进修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按需培养的原则。学校优先推荐“双一流”建设培育学科、新兴学科、紧缺学科及专业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或重点培养对象进修学习,其他人员按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业绩,结合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安排。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及专业建设、人员学历结构提升、教学任务和业务工作等需要,在确保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前提下,组织开展本单位教职工培训进修工作。
第四条 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教职工培训进修的内容应与所在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与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工作需要相一致。教学科研人员须选择与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一致的专业进修;管理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须选择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工作一致的方向或专业进修;专职辅导员须选择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进修,学历进修的一般应参加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
第五条 坚持注重质量的原则。境内培训进修单位一般为“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知名科研院所;境外培训进修单位一般为世界排名前200的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机构或世界排名前100的学科专业。为提升学历水平、优化学缘结构,不支持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申请攻读本校研究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近三年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均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请一年以上的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培训进修结束后在校工作至少满三年方可申请下一次一年以上的培训进修。
(三)有关文件明确进修期限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和已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符合培训进修申请条件,一般不予批准:
(一)未列入学校和所在单位培训进修计划的。
(二)岗位进修专业方向与现聘用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不一致的。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仍在影响期内。
(五)身心健康等其他不适合进修的。
第四章 培训进修类型
第八条 国内岗位进修
(一)国内岗位进修按照不同类型的进修要求,访学、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12个月,短期进修不超过3个月。其中非教学科研人员岗位进修以短期进修为主,因岗位需要可适当放宽至6个月。
(二)学校根据年度选派计划全额资助访学学费、研修费或进修费。住宿费凭培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报销,如培养单位未能提供住宿,按照实际发生租房费用的50%核拨租房补贴,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其他地区不超过2万;进修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6个月以上的每年报销4次往返交通费。以上费用在访学结束到岗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核报。
教职工进修期间,学校正常按月发放工资待遇,与年度考核相关的绩效工资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其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教学科研人员的教学额定工作量全免。
第九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一)申请硕士学位进修一般不超过三年,申请博士学位进修一般不超过四年。
(二)报考全日制研究生一经录取,自入学的当月起,学校停发工资,办理离校手续,所购房改房或集资房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服务期未满人员需同时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并按照学校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补偿规定履行经济补偿责任。
(三)部分紧缺专业人员攻读全日制研究生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按期返岗或取得学历学位后,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返回原聘岗位工作,具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进修资助
1.报考国内硕士研究生,学校不资助学费。
2.报考国内博士研究生并按期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资助学费的50%(最多不超过2万元),延期24个月以内毕业的,全部资助标准减半执行。
(五)在职攻读博士期间,学校正常按月发放工资待遇,与年度考核相关的绩效工资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其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教学科研人员可免除第一年教学额定工作量。
第十条 出国(境)培训进修
(一)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进修是指经学校批准出国(境)开展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以及攻读博士学位等。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不超过6个月;访问学者与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24个月;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6个月。
(二)教职工出国(境)培训进修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学校公派出国(含校际交流以及外方提供资助)和个人自费出国(境)三种形式。
(三)学校承担国家留学基金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费以及校际合作项目研修费。自费出国所需一切研修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四)相关待遇
1.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参加岗位进修应签订相关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学校正常按月发放工资待遇,与年度考核相关的绩效工资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其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分配。教学科研人员的教学额定工作量全免。逾期不归,当月起停发工资。
2.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参加岗位进修、学历学位教育的,学校保留其岗位,自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学校只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保,其他工资待遇停发。按期返岗或取得学历学位后,恢复工资待遇,具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逾期不归,当月起停发全部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 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一般须入选学校青年教师“攀登计划”等人才培养计划,按照“攀登计划”等相关规定及具体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安徽省教育厅等项目资助项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年底教职工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职业发展规划,选择进修培养类别,向所在单位递交《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登记表》。
(二)单位审批。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照文件要求严格把关,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人员培训进修计划,明确进修任务,在教职工提交的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其中专职辅导员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签署审批意见、中层干部须经党委组织部签署审批意见后,报送人事处。
(三)学校审核。学校根据各单位培训进修计划的申报情况,制定全校下一年度教职工培训进修计划,并下达各单位执行。教职工必须按学校和所在单位制定的计划申请参加培训进修。
(四)签订协议。教职工参加培训进修,须持录取通知书或相关培训进修通知到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书,实行合约管理。凡未备案或签订协议书的,学校不予资助。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离岗进修或培训期满逾期未归的按旷工或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期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出现学术不端或本人学位论文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终止培养协议,并追缴已发放的培训进修资助。教职工培训进修结束后(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应无条件地及时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否则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教职工培训进修考核
(一)教职工培训进修结束后,将学历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原件交人事处登记备案。
(二)教职工开展岗位进修1个月及以上至6个月及以下,应在一定范围内就培训进修内容及收获开展学术或工作交流;岗位进修达6个月以上的,进修结业满一年内,社会科学类须完成三类及以上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须完成SCI论文或EI论文1篇(进入预警期刊、风险期刊目录以及Hindawi、MDPI两个出版社的所有期刊论文不予以认定)。
(三)教职工培训进修结束后凭相关证书以及有关业绩材料报销相关费用,岗位进修未完成任务需全额退还资助费用。
第十六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期的,各类进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
(二)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延期24个月以上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三)国家公派出国研修申请延期的,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境)研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培养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一般只能申请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离职、解聘等,涉及培训进修享受的资助费用、工资待遇等须退还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校人字〔2021〕4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签订的相关协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