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在职人员的离职管理,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及非事业编制合同聘用制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离职种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离职包括:
(一)辞职(调离)。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二)辞退(解聘)。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依规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且不服从学校降低岗位待遇聘用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3.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开除处分的;
5.因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7.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应予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第三章 服务年限规定
第四条 教职工应按照合同、协议或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履行一定的服务年限。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同意。服务年限主要包括入职服务年限、职称晋升服务年限、培养服务年限以及其他约定的服务年限等。
(一)入职服务年限。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含引进人才)服务年限8年;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或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服务年限5年;引进人才安置配偶工作的,增加人才服务年限2年。服务年限自报到上岗之日起计算。
(二)职称晋升服务年限。晋升为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增加服务年限8年;晋升为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增加服务年限6年;晋升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服务年限5年;晋升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增加服务年限4年。新增服务年限自聘任之日算起。
(三)培养服务年限。教职工入选校级人才计划(项目)服务年限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项目)的增加服务年限10年。服务年限自入选下文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约定服务年限。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非学历培训、访学、博士后研究等不计算服务年限;引进人才续签、重签聘任合同的,新增服务年限以合同内约定为准。
第五条 以上服务年限均为实际在校在岗工作年限,不含脱产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时间。涉及多项服务年限的,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第四章 补偿规定
第六条 服务年限内,因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批准离职的教职工,须履行经济补偿责任,经济补偿金额=须退还安家费+须退还培训进修待遇+未满服务年限×经济补偿标准。相关标准如下:
(一)退还安家费
1.首聘期3年未满,因个人辞职、调离、擅自离岗、学习进修(出国访问)超期不归的,须无条件全额退还学校提供的安家费;
2.首聘期已满但未满应服务年限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还安家费=安家费总额×[(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二)退还培训进修待遇
全额退还培训进修期间享受的资助费用。涉及脱产进修的须退还进修期间全部工资待遇,涉及非脱产进修的须退还进修期间绩效工资待遇。
(三)服务年限未满履行经济补偿责任,按如下标准执行。
1.正高级职称:5万元/年;
2.副高级职称:3万元/年;
3.讲师:2万元/年;
4.助教及以下:1万元/年(未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管理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第五章 离职办理
第七条 申请离职人员应提前30天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逐级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服务年限已满申请离职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对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后,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的离职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30日内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离职人员的配偶,合同、协议中明确同进同出等情形的,应当同时办理离职手续。如涉及学校固定资产和人才公寓、学校公有房屋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办理时间从离职批准之日算起,学校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其所有工资待遇。
第十条 学校尚未批准的申请离职人员,仍由所在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勤、考核和管理。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及人事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享受学校提供科研经费资助者,在研期间申请离职的,自离职申请之日起,暂停科研经费使用。科研经费结余部分须全部退回,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使用的科研经费合规性审计。科研经费已物化的部分,应将物化设备、资料等交还学校,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学院(部门)查验。
第十二条 依托学校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离职,未结题的项目经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转拨、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结题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上级有关部门有其他规定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变更主持单位并转拨经费。
第十三条 教职工获得学校人才计划(项目)或者依托学校获得各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在资助期或服务年限内申请离职的,学校有权取消或者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获得的人才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学校不再考虑其调离、辞职要求,并按照学校考勤管理规定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未经同意被外单位录用或已经在外单位工作,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因组织需要调离学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校人字〔200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