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弹性退休制度实施,充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弹性退休实施原则为“个人自愿、工作需要、协商一致、平稳有序”。
第四条 教职工弹性退休,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弹性退休条件
第五条 教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一)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二)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55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退休,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六条 教职工弹性退休包括弹性提前退休和弹性延迟退休。教职工申请弹性退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弹性提前退休。教职工申请弹性提前退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提前退休年龄不得小于原法定退休年龄。
(二)弹性延迟退休。教职工申请弹性延迟退休,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身心健康,师德师风优良;近三年均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且聘期考核合格。
2.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弹性延迟退休,延退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1)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项目或者属于安徽省高层次人才(B类及以上),延退期限不超过3年;
(2)主持在研一类科研项目(不含延期结项,项目执行期须完整覆盖延退期限),延退期限不超过2年;
(3)承担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专项任务,延退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因学校发展急需,可按照“一人一议”原则,研究确定弹性延迟退休事宜。
第八条 受聘为省政府参事等职务的人员,首任聘期届满后原则上不再续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延续聘期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实行弹性延迟退休制度,延迟退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九条 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受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申请弹性延迟退休时不得担任管理职务,按其专业技术岗位申请弹性延迟退休。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弹性延迟退休:
(一)退休前三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退休前三年个人年度考核或师德师风考核有“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退休前三年内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认定学术不端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不适宜弹性延迟退休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弹性提前退休工作流程如下:
(一)教职工自愿申请弹性提前退休,须在选择的退休日期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后,提交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后,二级单位须督促其在退休前1个月内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办公及教学科研用房、国有资产、科研经费等交接手续。原则上教职工凭《退休人员工作交接确认单》办理退休手续及待遇核算。
(二)对因公致残、因病提前退休等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弹性延迟退休工作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对照学校弹性延迟退休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弹性延迟退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所在二级单位应综合岗位设置、年龄结构、学科专业建设需求等因素进行研判,在征求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基础上,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后,提交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审议同意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二级单位报送学校审核。
(三)学校审批。综合考虑学院意见、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及未来岗位需求情况,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签订协议。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弹性延迟退休的教职工,由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和教职工本人签订工作协议,明确约定弹性延迟退休时间期限和应承担的工作任务。
(五)退休手续办理。弹性延迟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二级单位须督促其在退休前1个月内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办公及教学科研用房、国有资产、科研经费等交接手续。原则上教职工凭《退休人员工作交接确认单》办理退休手续及待遇核算。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在教职工达到弹性退休时间前,妥善处理好学生招收、培养以及承担工作任务的安排。
第十四条 教职工弹性延迟退休期间,若出现年度考核、师德考核、聘期考核等未达到合格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3个月,或未能完成岗位职责的,予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若教职工自愿申请提前终止弹性延迟退休,经学校研究同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受理弹性退休申请。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弹性退休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终止其弹性退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农业大学高级专家延退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