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69号)等规定,进一步完善学校公开招聘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实现人才队伍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合同制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公开招聘”),适用本办法。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新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人员除外。
扩宽选人用人渠道,大力吸引具有海外背景优秀青年人才,加大从国内外行业企业、专业组织等招聘优秀人才力度,特别是在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一定实绩人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开招聘坚持学校宏观管理与落实学院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一)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教学科研、专职科研)和专业技术辅助实验系列岗位(以下简称“实验技术岗”)招聘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二)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专业技术辅助其他系列岗位(以下简称“其他专技岗”)招聘由人事处会同具体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公开招聘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招聘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学校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讨论和决定公开招聘中的重要事项。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按照招聘岗位类别,成员相应由党委组织部、发展规划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党委学工部、学生处、社会科学处、社会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具体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一般日常工作由副组长具体负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公开招聘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主体岗和实验技术岗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系部实验中心负责人、相关学科专业负责人、省部级平台负责人、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程序、计划、方案、公告
第八条 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编报招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公告;
(四)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
(六)考察、体检;
(七)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八)备案公开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九条 公开招聘计划一般于上年度年末编报。围绕学科专业人才平台一体化建设思路,各学院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和团队建设需要,充分依托各类创新平台,科学编制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招聘计划。按照“三支队伍”一齐抓的总体要求,学校在核定的岗位和编制数范围内,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谋划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的招聘需求。招聘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编制使用计划报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各单位编报计划不得设置指向性或者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专业名称参照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或者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确定。有职称或工作经历要求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公开招聘方案一般于年初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公开招聘方案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方式、报名方法、招聘结果公示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公告由学校根据核准备案的公开招聘方案制定,一般在招聘方案核准备案部门和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必要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等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开招聘公告一般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描述、岗位类别,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招聘对象、开考比例;
(二)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需提交的材料、资格审查时间;
(三)考试方式、考试科目(或者内容概要)、考试时间、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方式;
(四)考察、体检要求;
(五)招聘结果公示方式,投诉举报电话;
(六)最低服务年限等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公开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离报名开始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招聘工作自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各岗位具体招聘考核时间由岗位所在具体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安排确定,招满为止。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确需更改的,经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需报主管部门核准的在获准后),通过同一信息发布渠道发布更正公告。涉及降低资格条件、扩大报名范围的变更公告,视同新的招聘公告确定补充报名时间。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面向社会的岗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一般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时限根据岗位落实情况确定,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计划未落实的当年有效(截止12月底)。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五条 公开招聘的资格审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其中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和其他专技岗资格人选由学校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组成专班集中审查,逐人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专业技术主体岗和实验技术岗由各学院负责审查,坚持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原则,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对所有报名人选进行集体评议,推荐水平业绩和发展潜力较好的、岗位契合度较高的资格人选,报人事处核准后实施。
实施网上报名的,在面试前核验有关材料。凡因弄虚作假或与应聘资格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国国籍人员需要有来华工作签证;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招聘对象以应届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为主,对紧缺专业可放宽至硕士研究生;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和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招聘对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以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为主,对紧缺专业可放宽至大学本科。
博士生或副高以上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对应聘紧缺专业的、或业绩特别突出、或具有博士后或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对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35周岁。对专职思政课教师等特别紧缺岗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编制计划,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的,可放宽至45周岁。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其在不同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十八条 除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的岗位,公开招聘岗位的开考比例一般为1:3。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应当核减招聘人数或者取消招聘岗位,并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取消招聘岗位的,及时告知该岗位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员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对急需紧缺专业的招聘岗位,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降低招聘比例开考。
对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的岗位,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按权限经学校领导小组或学院工作小组研究后实施。
第五章 考试、考察及体检
第十九条 考试按照专业技术主体岗、专业技术辅助岗、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等岗位类型分类进行。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或相结合的方式。
考试形式和内容,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
各类岗位招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心理测试,测试运用标准化量表机试,测试结果仅作为综合评价参考,不计入总成绩、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各类岗位招聘博士和副高以上人员的,简化进人程序,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招聘;招聘硕士及以下人员的,一般采取笔试(或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对校内以劳务派遣方式安置的高层次人才(限四类以上)配偶,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且在校工作1年期满考核优秀的,由学校组织对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进行双考核,考核结果为双优秀,由学校单列计划,可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转为非事业编合同制聘用。
以上须经学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笔试主要测试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笔试由一般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其中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不含体育艺术和规划设计类)和其他专技岗位笔试专业知识;管理岗位一般笔试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其中有专业要求可笔试专业知识;专职辅导员岗位笔试辅导员综合知识。笔试成绩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公布,应聘人员可以通过身份证号或者准考证号查询。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等。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中的体育艺术和规划设计类教师,测试相关专业技能;实验技术岗专业技能测试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实验和仪器设备操作能力。具体招考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实施,并报纪委办备案。技能测试成绩一般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面试人选根据招聘岗位分类确定,采取差额方式进行。其中招聘博士和副高以上人员的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直接进入面试;招聘硕士及以下人员的岗位,按照笔试(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招聘岗位计划数,一般按1:3比例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最后一名如有数名考生笔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考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入围面试的最低分数线应当不低于笔试总成绩的60%。
面试人选的姓名、笔试(技能测试)成绩及排名等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对外公布。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笔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四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专业技术主体岗和实验技术岗面试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面试采取试讲(无生上课)和答辩形式,试讲内容为应聘学科基础知识,答辩内容为教育教学业务知识及应聘学科领域专业知识;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技岗面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发展潜力以及逻辑思维、协调应变、言语表达能力、仪表举止等。
第二十五条 面试评委人数应当为奇数,其中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一般为5—9人,本校的评委人数一般不高于50%;专业技术主体岗一般为5—11人,主要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负责人、学科领域专家、学院党政领导等组成,其中本单位评委人数一般不高于50%。
面试评委须按面试题目命题时确定的要求和测评要素当场独立评分。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的,面试评委在评分结束后,进行集中评议并投票表决。不涉及票决的岗位,面试成绩一般当场告知应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试总成绩根据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合成计算。已组织笔试的,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各占考试总成绩的40%和60%;直接面试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考察体检人选根据岗位分类确定,其中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的,由面试评委会根据应聘人员获得同意票数结合面试成绩进行排序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学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考察体检人选,紧缺岗位可推荐1名备选人选。其他岗位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般按1:1比例等额确定。少数岗位可根据需要差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载明,招聘岗位如拟招聘1人,考察体检人选可以确定为2人;拟招聘多人的,差额比例不超过二分之一。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考察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当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对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人员的,同意票数应当不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形成政审材料。考察工作由各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环节不予合格。
第二十九条 体检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体检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在同一岗位报考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为优化人才招聘流程,提高人才招聘效率,对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的非高层次人才岗位,学校授权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拟聘人选,每半年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中报告一次。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岗位拟聘用人员基本信息和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学校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核准;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三条 公示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非事业编合同制聘用的,签订劳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拟聘用人员要求最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非事业编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要求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学校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分类确定人员聘用方式。招聘博士或副高以上的岗位,按照事业编制方式聘用。招聘硕士及以下人员的岗位,纳入专项编制使用计划的按照事业编制方式聘用,其他岗位一般按照非事业编合同制方式聘用。事业编制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非事业编合同制聘用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
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年度和聘期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一般不再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聘期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对其中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目标任务的,由学院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聘期内有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等次。聘期考核合格,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一般不再续聘。
第三十五条 为优化学缘结构,本校毕业的博士应聘专业技术主体岗位的,除国家级人才团队建设急需且业绩需达到五类人才水平之外,一般不再留用,具有博士后经历除外。
第三十六条 事业编制人员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新聘用人员提供的近5年内代表性成果进行评议,按照对应级别兑现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等待遇。非事业编合同制聘用人员待遇比照事业编制人员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拟聘用人员明确放弃聘用的,或未在规定时间报到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由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同意票数和成绩排序,提出递补录用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聘用审批或者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聘考试要求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相关命题人员、经办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委托单位须履行考试组织单位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应聘人员与学校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要求回避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四十条 招聘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公开招聘时,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并对负责的工作负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各学院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学院纪委全程参与本单位招聘的监督工作。
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保存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考试组织方案、面试评分表、影像等考试方面材料,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面试人员的报名材料、考察材料、公示信息等材料,按人事工作档案要求存档。
第四十一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涉密信息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六)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取消考试或者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报主管部门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其继续从事招聘工作或者调离招聘工作岗位;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聘具有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人员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校人字〔2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