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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人才公寓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21〕31号)

发布日期:2021-12-31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徽农业大学人才公寓租赁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公寓住房在吸引凝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新进教学科研岗博士、博士后临时住房问题,根据我省、合肥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学校北一门综合楼及其他用于人才居住的过渡性住房和学校将来新建的人才公寓。该房产权归学校所有,不向个人出售,由校房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监督管理,人事处(人才办)负责租住人员审核,基建处负责房管事务,后勤保障处负责物业事务。

第二章  租赁使用对象

第三条 人才公寓仅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新进教学科研岗博士、博士后及外教等租住。

第四条 人才公寓中套房仅限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住,单间房限新进教学科研岗博士及博士后等租住。

第五条 人才公寓仅限本人或本人与直系亲属同住。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学校聘任合同书有关条款约定,由本人填写书面申请表,经人事处(人才办)审批,与基建处签订租赁合同方可租住。

第七条 新进教学科研岗博士、博士后及外教根据学校招聘公告等相关规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人才办)审批,与基建处签订租赁合同方可租住。

从2021年起,上述人员如未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可以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时间为其规定享受租住期限,补贴标准为博士1500元/月,五类高层次人才2000元/月,四类高层次人才2500元/月。

第四章  租赁使用管理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租住实行期限租住,新进教学科研岗博士租住期限为1年,博士后租住期限为2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租住期按合同执行。房屋租住时间从领取钥匙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基本家具配备标准为:办公桌1张,书橱1个,椅子1把,单人床1张。

第十条 基建处负责人才公寓新增家具、物品采购和房屋维修,修缮时相关租住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人才公寓家具、物品保管及零星小型水电维修。

第十二条 网络、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线路等故障,由住户个人报社会相关服务机构维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的住房:

1、调离学校者;

2、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房屋闲置,或连续3个月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4、改变人才公寓用途的;

5、因其它原因被取消租住资格者。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为临时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入住者应按规定及时退还住房。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腾退需过渡租住者,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填报书面申请表,经审批后至基建处办理过渡期租房手续。最长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十五条 租住到期既不办理过渡期手续又不退还住房者视为恶意超期,学校按照租赁合同直接收回人才公寓,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租住人员只能申请租住一间(套)人才公寓,承租人不得私自调换。

第五章  租赁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参照合肥市蜀山区住建局每年公租房租金标准确定。2021年蜀山区住建局公租房租金标准为8.5元/m2/月。

第十八条  入住者需依据租赁协议按年度一次性缴清数额租金、物业费和租住押金。其中柔性引进到学校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不收取住房租金、物业费和租住押金。

第十九条 租金标准:租住期以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8.5元/ m2/月执行;过渡期以内,暂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5倍执行;过渡期以外,暂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倍执行。

第二十条 物业费标准:参照合肥市高层电梯住宅楼宇物业管理下限执行,按照0.8元/m2/月收取,多层按照0.4元/m2/月收取,按年度一次性缴清。物业费标准依据市场情况及政策要求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络、水电费、煤气(煤气开通手续学校统一办理)等费用自理。其中柔性引进到学校的高层次人才临时租住的,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二十二 对弄虚作假骗取租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

核实取消个人租赁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单位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第二十 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人才办)、基建处和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