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效益,构建灵活、多元、科学的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皖人发〔1997〕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系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因空编或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依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五条 人事处(人才办)是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各用人(用工)单位聘用人员的经费预算,核拨聘用人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用人(用工)单位是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非事业编制岗位申请,负责制定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和培训,按期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
第八条 各用人(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按非全日制方式聘用的临时性、季节性等合同用工,由各单位自行依法聘用与管理,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管理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用人(用工)单位是指各学院(部)、校直各单位以及科研项目组。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依据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用方式
第十一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按照工作需要、事业编制缺编的原则进行设置。根据所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分为教学科研岗、管理岗、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技岗和工勤技能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用岗位类别、人员来源及层次确定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方式,采取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劳务协议相结合的多元社会化用人(用工)方式。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的用人方式。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主要是确因工作需要,已列入学校设岗方案范围的管理、专职辅导员、专职科研、部分紧缺专业按硕士研究生层次招聘的教学科研岗位,以及实验技术、工程技术、财务会计、图书资料、幼儿教育、医疗卫生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方式是指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派遣人员派遣至学校工作的用工方式。学校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管理费。按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主要是日常基础性或一般业务性工作岗位,包括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和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性、辅助性的其他专业技术助理岗位,以及保障后勤生产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五条 劳务协议方式是指学校因工作需要聘用本单位退休人员、外单位教师,与返聘退休人员、外聘教师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的用人方式。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各用人(用工)单位成立相应的招聘工作组。
第十七条 严格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程序,实行聘用计划和聘用结果审批制。各用人(用工)单位需在每年年底将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招聘。其中科研项目、返聘退休人员和外聘教师可适时申报计划。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分类分级负责组织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工作。
(一) 人事代理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公开招聘;退休返聘人员、外聘教师由各用人单位招聘。
(二) 劳务派遣人员一般应由派遣机构依据用工单位需求组织招聘。
第十九条 聘用条件
(一)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教辅等各项工作服务的意识;
(三) 身心健康,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 具备承担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岗位需要的相应资质证明;
(五) 人事代理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放宽至40周岁;劳务派遣人员中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首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首聘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
(六) 人事代理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特殊岗位经学校研究决定后,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中应聘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七) 退休返聘教师要求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或科研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引领示范作用;退休返聘其他岗位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管理、服务意识强。
(八) 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由用人(用工)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招聘程序
(一) 制定招聘方案;
(二)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 考试(专业技能测试)、考察;
(五) 体检和心理测试;
(六) 学校审批,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 订立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招聘程序
(一) 用工单位申报计划;
(二) 学校审批;
(三) 与派遣机构签订协议。
第二十二条 退休返聘人员和外聘教师聘用程序
(一) 用人单位申报计划;
(二) 个人申请;
(三) 人事处、教务处负责条件审查;
(四) 学校审批;
(五) 人事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办理返聘或外聘手续,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四章 合同(协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用工)单位、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按规定办理合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手续。
(一) 劳动合同(协议)期满不再续签的,或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协议)即行终止。
(二) 聘用人员受聘期间,违反聘用合同(协议)约定的,或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的,或因病因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或因客观原因核销岗位的,学校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关系或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三) 聘用人员因个人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办理解聘手续。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如聘用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参加业务培训的,合同期未满或另有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需偿还送培单位相关培训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一) 学校与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学校及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二) 人事代理人员参照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享受政策范围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 人事代理人员考核培训、职务晋升、奖励处分等日常管理工作均按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合格,学校继续聘用;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四) 人事代理人员比照事业编制人员参加岗位管理与分级聘用。其聘用条件、聘用程序、岗位职责、岗位考核、岗位调整按学校同职级同岗位要求执行。
(五) 建立人事代理人员聘用长效机制,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对首聘期满,表现突出的人事代理人员,在学校事业编制和相应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由学校组织考试(考察),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择优选拔一定比例的人员转入事业编制管理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选拔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一)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派遣协议。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 派遣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协议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考核合格,学校继续聘用;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不再续聘。
第二十六条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
(一) 学校、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返聘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身体情况申请续聘。聘用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 退休返聘人员须全职在岗,履行岗位职责,按在职人员管理,不得在外任职,一经发现,学校立即终止返聘。
(三) 由返聘单位比照学校在职同类人员相关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的返聘人员,学校将终止返聘。
第二十七条 外聘教师管理
(一) 学校、用人单位与外聘教师签订劳务协议,聘期一般为6个月。
(二) 用人单位和教务处负责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外聘教师教学任务。外聘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
(三) 用人单位和教务处负责对外聘教师的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取酬和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以岗定薪、按绩取酬。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变化等情况,对非事业编制岗位聘用人员薪酬体系及其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待遇
(一) 工资待遇
人事代理人员聘期内按照所聘岗位,根据考核结果比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 社会保险
学校按照主管部门稽核的年度缴费基数,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在学校财力许可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企业年金,具体比照事业编制人员缴纳职业年金标准执行。
(三) 住房待遇
学校比照事业编制人员为人事代理人员缴存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 支付渠道
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统一由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待遇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管理费按照派遣协议规定,由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统一结算。
(一) 科研项目聘用的派遣人员相关费用按规定从各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
(二) 后勤集团、学生公寓小区管理中心聘用的派遣人员相关费用从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 派遣人员系聘用到学校设岗方案范围内相关岗位的,其费用由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支出。
(四) 其他人员相关费用,由各用工单位从预算外经费解决。
第三十一条 退休返聘人员待遇
退休返聘人员待遇根据个人原聘岗位等级和受聘岗位情况综合确定。相关费用由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外聘教师待遇
外聘教师待遇只计发课时费及本科生(研究生)指导经费。相关费用由学校教育事业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安徽农业大学合同工管理办法》(校人字〔2007〕40号)、《安徽农业大学人事代理制度实施办法》(校人字〔2009〕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与上级新文件相抵触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